發 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
發文字號:衛署食 字第八八00四五六七號 |
主旨:公告市售包 裝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熱量、鈉之誤差允許範圍,
與建議測定方法及其適用食品。 |
依據: |
說明: |
一、市售包裝食品各項營養標示值產生之方式可依實際之需要,選擇以檢驗分析或計算等
方式為之,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如下:
項目 |
蛋白質 |
脂肪 |
碳水化合 物 |
熱量 |
鈉 |
單位 |
公克 |
公克 |
公克 |
大卡 |
毫克 |
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 |
-20%~+20% |
-20%~+20% |
-20%~+20% |
-20%~+20% |
-20%~+20% |
二、市售包裝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熱量、鈉各項營養標示值產生方式,
選擇以檢驗分析為之時,所建議測定方法及其適用食 品如下:
項目 |
蛋白質
|
脂肪 |
碳水化合物 |
熱量 |
鈉 |
單位 |
公克 |
公克 |
公克
|
大卡
|
毫克 |
建議測定方法 |
1. 凱氏氮法(Kjeldahl法) |
2.自動與半自動法(自動流體分析法) |
1. 索氏萃取法(Soxhlet萃取法) |
2 .酸水解法 |
3. 氯仿/甲醇抽出法 |
4.鹼處理法〔莫秋尼耳管法 (Mojonnier)、瑞氏法(Rose- Gotlieb)、Rohrig管法〕 |
5.酸處理法: 〔格氏法(Gerber法)、貝氏法 (Babcock法)、瑞氏法(Rose- Gottlieb)〕 |
100-(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 |
蛋白質之熱量+脂肪之熱量+碳水化合物之熱量(得扣除膳食纖維) |
1. 原子吸光光度法(AAS法) |
2. 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散光譜法(ICP-AES法) |
3.火焰光度計法 |
適用食品 |
一般食品 |
一般食品 |
一般食品 |
穀類、烘焙、薯芋、澱粉類、含油量少之種子、豆類(大豆除外)、菇類、飲料類、糖 果、醬油、調理加工食品 |
大豆及大豆製品(發酵樣品除外)、蛋類、藻類 |
乳製品 |
乳製品 |
一般食品 |
一般食品 |
一般食品 |
一般食品 |
一般食品 |
水分、灰分及膳食纖維之建議測定方法及其適用食品如附註。
附註:
水分、灰分及膳食纖維之建議測定方法及其適用食品:
項目 |
膳食纖維 |
灰分 |
水分 |
單 位 |
公 克 |
公 克 |
公克 |
建議測定方法 |
酵素水解重量法 |
直接灰化法(灰化 爐,520~600℃) |
1.常壓乾燥法 |
2.減壓乾燥法 |
3.紅外線水分測定法 |
4.卡爾費雪法(Karl Fischer法) |
適用食品 |
一般食品 |
一般食品 |
油脂類 |
一般食品 |
一般食品 |
一般食品 |
三、本公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以產品在工廠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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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處: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 生處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 http://www.fda.gov.tw/news.aspx?newssn=1626&classifys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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