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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衛署食 字第八八00四五六七號
主旨:公告市售包 裝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熱量、鈉之誤差允許範圍,
與建議測定方法及其適用食品。
依據:
說明:

一、市售包裝食品各項營養標示值產生之方式可依實際之需要,選擇以檢驗分析或計算等
方式為之,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如下:

項目 蛋白質 脂肪 碳水化合 物 熱量
單位 公克 公克 公克 大卡 毫克
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 -20%~+20% -20%~+20% -20%~+20% -20%~+20% -20%~+20%

二、市售包裝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熱量、鈉各項營養標示值產生方式,
選擇以檢驗分析為之時,所建議測定方法及其適用食 品如下:

項目

蛋白質

脂肪 碳水化合物 熱量
單位 公克 公克

公克

大卡

毫克
建議測定方法 1.  凱氏氮法(Kjeldahl法) 2.自動與半自動法(自動流體分析法) 1.  索氏萃取法(Soxhlet萃取法) 2 .酸水解法 3. 氯仿/甲醇抽出法 4.鹼處理法〔莫秋尼耳管法 (Mojonnier)、瑞氏法(Rose- Gotlieb)、Rohrig管法〕 5.酸處理法: 〔格氏法(Gerber法)、貝氏法 (Babcock法)、瑞氏法(Rose- Gottlieb)〕 100-(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 蛋白質之熱量+脂肪之熱量+碳水化合物之熱量(得扣除膳食纖維) 1. 原子吸光光度法(AAS法) 2.   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散光譜法(ICP-AES法) 3.火焰光度計法
適用食品 一般食品 一般食品 一般食品 穀類、烘焙、薯芋、澱粉類、含油量少之種子、豆類(大豆除外)、菇類、飲料類、糖 果、醬油、調理加工食品 大豆及大豆製品(發酵樣品除外)、蛋類、藻類 乳製品 乳製品 一般食品 一般食品 一般食品 一般食品 一般食品

水分、灰分及膳食纖維之建議測定方法及其適用食品如附註。

附註:

水分、灰分及膳食纖維之建議測定方法及其適用食品:

項目 膳食纖維 灰分 水分
單 位 公 克 公 克 公克
建議測定方法 酵素水解重量法 直接灰化法(灰化 爐,520~600℃) 1.常壓乾燥法 2.減壓乾燥法 3.紅外線水分測定法 4.卡爾費雪法(Karl Fischer法)
適用食品 一般食品 一般食品 油脂類 一般食品 一般食品 一般食品

三、本公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以產品在工廠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實施。

原出處: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 生處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 http://www.fda.gov.tw/news.aspx?newssn=1626&classifys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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