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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9 17:49記者陳羿凡/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媒體報導的4家知名冰店疑似「生菌超標」進行抽驗,初驗結果「永康15」的冰塊,「楊記花生玉米冰」的玉米冰及冰塊、「芋頭大王」的芋頭牛奶冰,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業者限期改善。

北市衛生局公布檢驗結果,除「龍都冰菓專業家」之八寶冰符合衛生標準外,「永康15」的冰塊、「楊記花生玉米冰」的玉米冰及冰塊生菌數超標;「芋頭大王」的芋頭牛奶冰大腸桿菌超標。

北市衛生局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之規定令業者限期改善,並於期屆後將再次前往複抽,檢驗結果若仍不符規定,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規定,最高處分15萬元罰鍰

北市衛生局指出,食品中檢出大腸桿菌群過多,雖不致於影響身體健康直接致病,卻足以顯示該產品衛生狀態不良。衛生指標菌如超過標準,即表示在製作過程當中的衛生狀況、食材、器具、包裝過程可能遭受污染,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衛生狀況不佳所造成,至於常溫保存更是微生物繁殖的最佳環境。

北市衛生局並呼籲業者,應秉持良好衛生規範製作食品,重新審視製作食品之水質,盛裝器具及人員衛生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Yahoo news-東森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09/17/2art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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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連結至釋函)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連結至釋函)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
、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之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之一所為公告。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所定管理辦法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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