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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2 10:35沙浪

作者:鍾國輝(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理事)

石油經濟合作組織(OECD)與國際能源總署(IEA)在2008年時曾共同針對氣候變遷,提出兩種氣候政策情境分析研究,分別以長期穩定在440ppm及550ppm兩種二氧化碳當量標準的情境,研究指出與能源有關的二氧化碳排放的5大國家地區分別是:中國、美國、歐盟印度俄羅斯, 這些國家地區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就佔了全球的3分之2;在參考情境分析中,這比例預估會持續至2020年。同時,IEA重申哥本哈根會議以後的減排單靠美好的意願仍不夠,在全球GHG排放路徑選擇上,必須考慮能源產業的技術需求與成本,更重要的是所有全球氣候變遷的協議都必須考慮主要排放國的重要 (IEA, 2008)

有關GHG減緩的多邊行動,主要架構在氣候變遷公約與相關之發展。以京都議定書之彈性機制為例,有關國內應該如何回應,國內也有學者如李堅明曾在2007年時依最大潛力推動能源與產業調整措施,指出最樂觀情境為截至2020年, 我能源部門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從原501百萬公噸(BAU情境)降至297百萬公噸,但距離減緩目標223百萬公噸(預估2000年排放量)仍有74百萬 公噸差距,僅藉自身努力無法達成減緩目標。而為達成減緩目標,參與京都議定書所制定之「共同執行(JI)」、「清潔發展機制(CDM)」及「排放交易 (ET)」三種彈性機制為可行方法。

京都議定書之三大彈性機制

 

主要執行方式

議題與我國立場

排放交易

可採多邊及雙邊合作模式,目前議定書僅規範附件B國家可以參與排放交易

惟尚未明訂排放交易量之驗證或市場運作模式。我國並非公約附件一國家或京都議定書之附件B國家,恐難參加此兩種機制

共同履行(JI)

為雙邊合作模式,主要由一個附件一國家以資金或技術(包括植林)提供另一個附件一國家進行溫室氣體減緩計畫,同時可取得溫室氣體減緩成果

目前國際間為因應彈性機制發展,本著Early Action及Learning by Doing,已著手規劃成立多種屬於民間性質之碳基金進行國際合作減緩,我國將密切關注其發展,隨時協助國內企業加入

清潔發展機制(CDM)

主要目的協助非附件一國家能永續發展,並協助附件一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減緩承諾。參與對象包含公、私實體

CDM離正式成熟運作仍需時間。我國初期以先建立本國溫室氣體審驗及查核制度為主,同時建制本國境內之清潔發展機制,專家建議待國內機制運作成熟取得國際公信後再加入國際雙邊或多邊合作WTO 與UNEP雙方秘書長強調多邊合作為氣候變遷協商是否成功的重要關鍵,共同呼籲國際社會於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氣候變遷大會上達成具體決議,也呼籲各國在WTO杜哈回合談判做出協議(註:杜哈該談判內容包括環保商品與環保服務業的開展,使之成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外的互補措施)。

但是,從環境角度反觀貿易行為,較困擾的是出口商必須回應新興綠色環保產品的市場需求,如何認定不同產業部門的環保商品標準尚未有公認版本,這也是多邊談判時待解決的重要議題。

(資料來源:Yahoo news-環境資訊中心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22/109/29p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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